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学争、奚坚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争,奚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争,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奚坚生,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张学争与被执行人奚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奚坚生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学争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奚坚生归还欠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19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奚坚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奚坚生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学争归还欠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19200元,诉讼费640元、执行费78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奚坚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争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0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黄 欢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