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代中国、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中国,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55号申请执行人代中国,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被执行人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村。法定代表人任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继续进行(应执行金额730337.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52元,申请执行费9700元),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