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汪海英与刘凤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英,刘凤英,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726号原告:汪海英,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凤英,女,成年。被告:XX,男,成年。原告汪海英与被告刘凤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汪海英负担。审 判 长  王红娟审 判 员  李景荃人民陪审员  朱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