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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建军、徐劲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建军,徐劲松,周世珍,王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213号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红安县城关镇将军大道53号,法定代表人杨凌。被告彭建军,男,39岁,1977年6月18日,汉族,地址:红安县,被告徐劲松,男,41岁,1975年11月27日,汉族,地址:红安县,被告周世珍,女,汉族,地址:红安县,被告王海霞,女,31岁,1985年12月3日,汉族,地址:红安县,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 晟审判员 王爱霞审判员 文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