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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国明钢管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邵阳市国明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29-2号地。负责人:周星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邵阳市国明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栗山村。法定代表人:肖卫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国明钢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邵阳市国明钢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阳市国明钢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邵阳市国明钢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358地段二层1至9间,建筑面积为558.7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房权证邵字第50001**号及三层1至14间,建筑面积767.0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房权证邵字第50001**号的房产;因被执行人邵阳市国明钢管有限公司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农行邵阳分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拍卖上述房产用于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邵阳市国明钢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358-187地段二层1至9间,建筑面积为558.7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房权证邵字第50001**号的房产及三层1至14间,建筑面积为767.0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房权证邵字第50001**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袁超英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胡文彬二○一七年七月十四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