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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常妮与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名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和解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妮,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名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944号申请执行人常妮,女,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名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妮与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名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常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予以准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1005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王峥伟代审判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