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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焦作市民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焦作市民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党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民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谷黄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利民,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民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