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5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国光绿能(北京)光照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光绿能(北京)光照技术有限公司,延边环城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董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263号申请执行人:国光绿能(北京)光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7号楼606。法定代表人:于艳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丽丽,国光绿能(北京)光照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延边环城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天池路1788-6。法定代表人董虎山。被执行人:董虎山,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国光绿能(北京)光照技术有限公司与延边环城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董虎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延边环城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董虎山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执行到位金额6573.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上除财产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延边环城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董虎山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延边环城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董虎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