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萨日娜与陈套格图、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日娜,陈套格图,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5民初3675号原告萨日娜,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陈套格图,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打春,女,1973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萨日娜诉被告陈套格图、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智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萨日娜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萨日娜诉称,2015年11月1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现金124000元,当时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据,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2016年1月21日,二被告又在原告处借现金62000元,当时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据,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86000元。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套格图、打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和2016年1月21日,被告陈套格图、打春在原告处两次借现金186000元,当时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两枚借据,约定了还款时间。此款二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及时给付借款。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套格图、打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萨日娜借款186000元。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陈套格图、打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