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佐与王德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佐,王德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681民初435号原告:陈佐,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新,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告陈佐诉被告王德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赔付原告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3552元。查明的简要事实:2013年4月29日17时27分,被告王德新驾驶粤G×××××号轻型普通货车与由原告陈佐驾驶的桂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德新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佐无责任。事后原告陈佐在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9042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德新于2017年7月14日前赔偿原告陈佐损失14万元;二、案件受理费3971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986元,由原告陈佐承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胡家铭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人民陪审员 黄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