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XX、汤彬彬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汤彬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别名XX鹏,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梅县区。2017年4月20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拘留,2017年5月5日经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辩护人曾晓庆,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广东省梅县程江镇西山村暗巷口,系被告人之亲友。被告人汤彬彬,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原籍。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经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7年4月2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汤彬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过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XX、汤彬彬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曾晓庆,被告人汤彬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XX、汤彬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曾晓庆提出请求法庭对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至17日期间,罪犯李岳毫、张胜军(已判刑)合股在梅江区城北镇镇政府侧李庆春(已判刑)的住宅楼三楼、张七坳张屋内一住宅楼、扎上村黄沙坑水库侧李某4搭建的竹棚等地开设赌场,采取“划胡豆”的方式聚集刘某、廖某1光、张某林等人进行赌博活动,罪犯李岳毫将所得利润分成二十二份,由于被告人XX认识较多赌客,罪犯李岳毫将其中的二份分给被告人XX。赌场每天安排工作人员开车接送赌客,赌场设有多名望风放哨人员、“和手”和多名放贷人员,赌场规定每场赌局抽取水钱50至100不等。罪犯李岳毫等人以200至1000元不等的报酬雇佣被告人汤彬彬和林某2、邹梓锋、邓某1、钟某2康、谢某2、王某、李某1、李某2、邓某2、曾某(均已判刑)等人负责赌场运营,李岳豪负责赌场的全面管理,被告人XX及张某则负责拉赌客前来参赌,其中林某3负责管理、安排外面放哨人员王某、曾某、侯某、廖某2等人,李某1在停车场负责指挥赌客车辆停放,邹梓锋、邓某1、钟某2康及被告人汤彬彬则负责开面包车接送赌客到赌场,李某3在赌场负责做“和手”,收取水钱,邓某2负责看管水钱箱,谢某2则受XX安排在赌场帮忙并监督赌场每日运营情况。该赌场每次都聚集多名参赌人员,每日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抽水渔利达5千元以上。同时2015年8月17日下午,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民警对梅江区城北镇扎上村黄沙坑水库侧竹棚内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扣押有三部对讲机、面包车一辆。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XX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某分局投案自首。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汤彬彬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某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XX、汤彬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罪犯林某3、谢某2、李某3、李某4、邓某1、邹梓锋、钟某2康等人的供述,证人谢某1、钟某1、赖某1、刘某、熊某然等多人的陈述,物证作案工具扑克牌,赃款;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搜查证、扣押清单,赌博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情况,被告人XX、汤彬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汤彬彬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汤彬彬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汤彬彬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罪刑相一致原则,依法分别量刑。被告人XX、汤彬彬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能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汤彬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睿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