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4089南通涌鑫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宋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涌鑫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宋玲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089号原告:南通涌鑫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9088409X9),住所地海门市经济开发区南海东路48号。负责人:樊宇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娟,该公司职员。被告:宋玲玲,女,198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南通涌鑫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被告宋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南通涌鑫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涌鑫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涌鑫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涌鑫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