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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某与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黄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4民初678号原告蔡某,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委托代理人熊佳超,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某,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现住江西省铅山县。委托代理人艾惟俊,铅山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蔡某与被告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卫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佳超与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艾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66,000元(其中聘金50,000元,金器折价款1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通过手机聊天软件沟通、联系。2017年1月29日,原、被告经媒人陈某、徐某撮合双方订婚,原告当场给付被告聘金50,000元及金器折价款16,000元,共计66,000元。订婚后双方即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希望被告与原告共同到广东工作生活,但被告不同意,经多方劝说被告于2017年2月5日于原告共同到广东惠州,2017年2月28日被告谎称到东莞青溪务工,但却回浙江温州。后经原告苦劝,被告才于2017年3月11日回到广东与原告生活。2017年4月5日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径回娘家并称无法与原告共同生活,后又私自进行人工流产。��双方已不可能结婚,故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陈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陈某制作调查笔录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在陈某见证下原告于2017年1月29日向被告支付聘金50,000元、16,000金器折价款及被告随原告去广东之前被告多次反悔不去广东,后经媒人劝导才于2017年2月5日与原告共同去广东的事实;3、证人陈某证言,证言内容为:“看清楚原告向被告支付6.6万元”、“钱是从银行取出的,由原告给被告,当时说好聘礼是12.8万元,其余要求年后再支付,故只支付5万元,金器钱当时说1.5万元,后为了更好听就给了1.6万元,给时我没有数过,但当时给被告1.6万元金器钱时被告是知道并同意的”,用以证明订���时原告向被告支付聘金50,000元,金器折价款16,000元。被告黄某辩称:1、订婚和同居情况基本属实,但原告支付被告聘金为50,000元和金器折价款为15,000元。2、导致双方无法结婚的过错在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不尊重被告,不理会被告合理要求,常侮辱被告,甚至在被告怀孕期间,原告也对被告不关心,常对原告冷嘲热讽,对被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被告不得已离开原告,另被告回温州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在温州务工处尚有未结清的工资和个人物品。3、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彩礼已实际全部被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活开支和被告怀孕、流产开支花费。综上,被告坚决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为证明其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身份情况;2、铅山中医院诊断报告、病历、病假���明书原件,用以证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为原告怀孕的事实。针对原告举证,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原告的证据1无异议;对原告证据2质证意见是证人未出庭,导致媒人劝导的原因在原告,被告要去温州原因是被告上一年工资未结清及有个人物品在温州;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是,被告只收到金器折价款15,000元,证人陈某系原告亲属,故其证言不应当被采信,根据证人所述现场只有被告数过钱,且原告也陈述原先说好金器折价款为15,000元,证人亦未核实具体数额,原告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针对被告举证,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被告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质证意见是,首先三份证据形式存在矛盾,上面标注的年龄不一致无法确定为同一人,其次对诊断报告真实性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病历无医院盖章,故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即使该病历是��实的根据病历推断被告怀孕时间是2017年3月5日(此时被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故被告怀孕与原告无关;对病假证明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与本案无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陈述、自认、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无争议:原告蔡某与被告黄某于2016年经人介绍互换手机联系方式,后经手机软件聊天相识。2017年1月29日,原、被告经媒人陈某、徐某撮合订婚。原告于订婚当日在被告家给付被告聘金50,000元及金器折价款。订婚后双方即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7年2月5日共同到广东惠州工作生活。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独自离开广东惠州到浙江温州,于2017年3月11日回到广东与原告共同生活。2017年4月5日,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离开广东,2017年4月21日被告到铅山县人民医院进行人工流产。本院认为,对于彩礼数额问题,由于双方对聘金数额为50,000元无异议,此系双方自认,本院认定原告支付被告聘金数额为50,000元;对于金器折价款,原告主张金器折价款为16,000元,被告主张金器折价款为15,000元,庭审原告申请证人出庭,证人陈某陈述“看清楚原告向被告支付6.6万元”、“金器钱当时说1.5万元,后为了更好听就给了1.6万元,给时我没有数过,但当时给被告1.6万元金器钱时被告是知道并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本案中虽然证人陈某虽系原告表嫂,与原告具有亲属关系,但双方均认可陈某系双方媒人,给付彩礼时在场,故该证言形式合法,其证言陈述无矛盾,虽只有其一人证言,但综合考虑证人证言陈述的给付金器折价款数额与当地订婚、给付彩礼的风俗,本院认为原告举证已达到证明标准,而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主���,故对原告主张予以采信,对被告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彩礼系以结婚目的给付的财产,故彩礼包括聘金和金器折价款,故认定彩礼总额为66,000元。对彩礼是否需要返还问题,庭审中被告主张彩礼已经全部双实际用于方共同生活和怀孕流产开支,故不应当返还,原告不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需要证明其主张,庭审中被告既未举证证明共同开支情况,亦未举证证明彩礼花费情况,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未结婚,故被告应当承担彩礼返还义务。对返还彩礼具体数额问题,《���西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条规定了彩礼返还额度结合哪些因素考虑: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立即开始同居生活,感情基础薄弱。庭审中原、被告均无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庭审中被告举证证明其于2017年4月21日被检查出早孕并人工流产事实;原告辩解被告怀孕时间为2017年3月5日,其怀孕与原告无关,但被告病历载明被告末次排卵系2017年3月3日,原告对其辩解主张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审理中双方均认可除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3月11日外,从2017年1月29日至2017年4月5日双方均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表示被告曾告知其怀孕,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故本院认��原告应对被告怀孕负一定责任,但被告的人工流产行为对双方婚约解除亦有影响。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同居时间长短、解除婚姻主要原因及被告怀孕的事实,本院认为返还彩礼的数额以40,0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返还原告蔡某彩礼人民币4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蔡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439元,被告黄某负担2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廖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