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龙军与邹磊民间借贷纠纷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盛辉,罗龙军,邹磊,马忠坤,廖国林,彭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110-9号(2015)金堂执字第112-3号(2015)金堂执字第113-3号(2017)川0121执1160号(2017)川0121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张盛辉,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罗龙军,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邹磊,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金堂县。被执行人:马忠坤,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金堂��。被执行人:廖国林,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金堂县。被执行人:彭银花,女,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执行张盛辉、罗龙军与邹磊、马忠坤、廖国林、彭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五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邹磊继承邹秀屿(己死亡)位于金堂县三星镇四川锅炉厂家属宿舍x号附x号x栋x楼x住宅一套(权xxxx180,面积70.15平方米),该房己列入拆迁范围,被执行人邹磊与拆迁部门签订了一次性金钱拆迁安置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邹磊拆迁补偿款,限额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