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书庆与王五星、范保震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庆,王五星,范保震,李占奎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567号原告:王书庆,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告:王五星,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范保震,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李占奎,男,195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原告王书庆与被告李占奎、王五星、范保震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王书庆诉称,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身伤害损失(见表)176375.43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3日三被告为去天津市云数贸参加培训且让其原告出车帮忙,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九级伤残,共计花去医疗费共计76375.43元。李占奎、王五星、范保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盐山县,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杨龙瑞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