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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家选与袁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选,袁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初3395号原告:张家选,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原住贵州省盘县,现住贵州省盘县,���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荣枝,盘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41100956。被告:袁娟,女,1982年8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张家选与被告袁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文科独任审理,并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选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荣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资金占用费1000元(从2015年9月16日至2017年5月16日),2017年5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月2%计算至本、息还清止。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困难���于2015年9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借条上未注明),被告借款后一直不支付利息,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及利息,但被告总是推说无钱不给。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袁娟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原告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任何款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借款,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借款时双方约定了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袁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选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家选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元,由被告袁娟负担25元,原告张家选负担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董文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