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孙希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4828号原告:孙希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杰,男,汉族,系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负责人:左晓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娜娜,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希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希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3700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7日,原告车牌号为鲁B×××××车辆由挂靠单位青岛鲁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机动车损失险金额为72800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2017年3月16日3时30分,原告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原告违法道路交通法第50条禁止货运车辆载客的规定,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诉讼费、施救费、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付给原告孙希军保险金20000元,于2017年8月14日前付清。如在本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倩倩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