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日飞、赵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日飞,赵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840号申请执行人赵日飞,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青岛缤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赵浩,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日飞与被告赵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 玉 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盖 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