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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闫金全与苏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全,苏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闫金全,农民。被执行人:苏智明,市民。本院在执行闫金全与苏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智明名下所有的位于文水县城关镇外贸院北房屋一套,现因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智明名下所有的位于文水县城关镇外贸院北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文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世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