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赛伟、王新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赛伟,王新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金赛伟,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王新夫,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赛伟与被执行人王新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王新夫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2017年4月27日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受托法院收函后至今未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反馈本院。2017年7月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79952元及利息、执行费11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晓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升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