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莉与松原市肖氏眼科配镜中心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松原市肖氏眼科配镜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866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市肖氏眼科配镜中心法人:黄良蒙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申请执行人松原市肖氏眼科配镜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松劳人仲字(2017)第017号仲裁裁决书,判决内容:一、被申请人松原市肖氏眼科配镜中心支付申请人王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款18440.50元。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按裁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松劳人仲字(2017)第017号仲裁裁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