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贤亮与郑志斌、黄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贤亮,郑志斌,黄守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630号原告:楼贤亮,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郑志斌,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黄守义,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告楼贤亮与被告郑志斌、黄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楼贤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贤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贤亮撤诉。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楼贤亮负担。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