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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长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冯艳朝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冯艳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长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魏庄镇东了墙。组织机构代码证:67165732-9.法定代表人王才生,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哲,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恼里镇冯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8910232044。被执行人冯艳朝,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恼里镇冯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8204112010。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冯艳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冯艳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