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连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356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连,男,1989年9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5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28年3月27日止。现服刑于福建省莆田监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执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连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连在福建省莆田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号房内与被害人阮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同日早上,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并引起互殴,陈连用拳头殴打阮某的眼部致其受伤。2014年6月13日6时许,被告人陈连与被害人王某1因值夜班发生争执。次日17时许,在福建省莆田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车间内,陈连走到王某1的针车位,朝王某1的眼部及脸部殴打三拳。2016年7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陈连在福建省莆田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收工排队时,踢了被害人陈某1后脚跟一下,后陈某1也踢了陈连小腿一下。随即陈连朝陈某1的脸部殴打两拳。2016年9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陈连在福建省莆田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车间内,与被害人王某2因针车修理发生矛盾。后陈连拿起灭火器,走到王某2身后砸向其头部致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阮某、王某1、陈某1、王某2的陈述,证人卓某、苏某、林某1、贺某、赵某1、柳某、魏某、林某2、刘某、赵某2、陈某2、邱某、陈某3、林某3、陈某4、王某3、黄某、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考核奖扣分通知单、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连在服刑期间,多次违反监规纪律,殴打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连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连在前罪盗窃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连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盗窃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9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珊人民陪审员 陈志奇人民陪审员 杨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金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