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海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44号被执行人张海潮,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张海潮犯盗窃罪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海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海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海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肖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