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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军兵、颜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兵,颜安德,瞿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548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兵,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颜安德,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瞿桂英,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1946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兵与被执行人颜安德、瞿桂英(2017)浙1081执3548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颜安德、瞿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安德、瞿桂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颜安德、瞿桂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颜安德、瞿桂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颜安德、瞿桂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颜明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丹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