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辖终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葛素珍与张世金、张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金,葛素珍,张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金,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东,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素珍,女,195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乃义,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芳,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张某,男,200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上诉人张世金因与被上诉人葛素珍,原审被告张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2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世金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的案由是赠与合同纠纷,属债权纠纷,案件的实质是夫妻婚内财产纠纷。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裁定书的当事人部分遗漏了原审被告张某,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249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新处理。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