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4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长清与刘石贵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清,刘石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长清,男,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刘石贵,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申请执行人胡长清与被执行人刘石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长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24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石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石贵公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石贵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石贵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石贵在银行有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石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33.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代理审判员  邓卫锋代理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静校对责任人:汤红本打印责任人:赵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