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长清与刘石贵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清,刘石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长清,男,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刘石贵,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申请执行人胡长清与被执行人刘石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长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24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石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石贵公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石贵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石贵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石贵在银行有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石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33.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代理审判员 邓卫锋代理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静校对责任人:汤红本打印责任人:赵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