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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霏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霏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404号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200号E2-523。法定代表人:章玺,总经理。被告:上海霏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15层。法定代表人:张子聪。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霏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浦智华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是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