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01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库尔勒南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巴州志胜工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南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巴州志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544号原告:库尔勒南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库尔勒市库尉路西侧。经营者:南宏伟,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生。被告:巴州志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十八团渠南侧,注册号:652XXXXXXXX4912。法定代表人:于根祥,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库尔勒南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巴州志胜工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库尔勒南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