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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井莉与黑龙江宏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莉,黑龙江宏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756号原告井莉,身份证号:230421197009151525,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萝北县东明乡红鲜村农民,住萝北县凤翔镇交通局家属楼。被告黑龙江宏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地萝北县凤翔镇。法定代表人翟树立,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炳生,黑龙江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井莉与被告黑龙江宏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宝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俪莹北在结信用合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