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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庄某某诉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何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503号原告:庄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何某某,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庄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庄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