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庄某某诉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何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503号原告:庄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何某某,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庄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庄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