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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俊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终91号抗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俊,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罗江县。因盗窃2015年7月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2016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俊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川0603刑初49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错误为由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军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刘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俊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咏梅审判员  吴 剑审判员  田成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