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钟大棨与广州普泰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大棨,广州普泰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725号申请执行人:钟大棨,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桂东县。被执行人:广州普泰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727号4号楼603房。法定代表人:周焕坚。申请执行人钟大棨与被执行人广州普泰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佛仲字第1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志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