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25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中世普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尚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世普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尚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2573号之三原告:宁波中世普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40600926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鸿海商贸楼230-1-1室。法定代表人:董跃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叶,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东侯,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尚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350135298R)。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玉山路69号。法定代表人:章瑜。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世普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尚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世普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尚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585元,合计2610元,由原告宁波中世普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