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罗永义抢劫一案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永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1164号罪犯罗永义,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于青海省湟源县,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13年3月28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罗永义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永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永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永义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彦邦审判员 胡红霞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