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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贾中厚与樊建兵、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中厚,樊建兵,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贾中厚,男,1952年6月24日生,汉族,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现住和顺县.被执行人:樊建兵,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现住。被执行人: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法定代表人王军,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贾中厚与樊建兵及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9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建兵及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贾中厚6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68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