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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慎良、丁希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慎良,丁希茂,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赵慎良,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丁希茂,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庄头街1号26户。法定代表人:苏家付,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慎良与被执行人丁希茂、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2764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述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