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军营、姬永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军营,姬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军营,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姬永军,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再审申请人刘军营因与被申请人姬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7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军营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其与姬永军之间存在借款关系错误,其事实上是欠新郑市永盛鸭业合作社的款,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办案程序违法,且其有新证据即邵占青的证言足以推翻原判决。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军营认可2013年10月25日出具的借条系本人出具,在该借条中显示出借人系姬永军。另刘军营在一审庭审的答辩中亦认可该借款为姬永军为其垫付的鸭苗款,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刘军营与姬永军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刘军营提交的邵占青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且与刘军营承认的事实相矛盾,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一、二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军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