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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典雅包装有限公司、阮一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典雅包装有限公司,阮一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民初818号原告: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雅观村无门牌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93679788H。法定代表人:姚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利飞、徐冰,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典雅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外窑村甪头坝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4394758Q。法定代表人:阮一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阮一丹,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诚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典雅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雅公司)、阮一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舒人俊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典雅公司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阮一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玖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利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典雅公司、阮一丹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玖诚公司起诉称:被告典雅公司向原告定作瓦楞纸,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被告阮一丹对被告典雅公司付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典雅公司提供瓦楞纸,截止2016年6月××0日,被告典雅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4515.92元,该款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请法院判决:一、被告典雅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24515.92元;二、被告典雅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5210元(按年利率6.5%从2016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2月21日止,以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仍按此标准继续计付);三、被告典雅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四、被告阮一丹对被告典雅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玖诚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加工承揽合同1份,欲证明:原告和被告典雅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并且被告阮一丹对被告典雅公司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证据二、承诺书、对账函各1份,欲证明:被告典雅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24515.92元的事实。证据三、委托代理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各1份,欲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被告典雅公司、阮一丹均未答辩,也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主张的证明对象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典雅公司、阮一丹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典雅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典雅公司提供定作纸板,截止2016年6月××0日,被告典雅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4515.92元,有原告提交的加工承揽合同、对账函、承诺书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典雅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典雅公司支付货款、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阮一丹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签字,对被告典雅公司应支付款项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对被告典雅公司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典雅公司、阮一丹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典雅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4515.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5210元(按年利率6.5%从2016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2月21日,2017年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仍按此标准继续计付)。二、被告杭州典雅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阮一丹对被告杭州典雅包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15元,由被告杭州典雅包装有限公司、阮一丹共同负担。原告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典雅包装有限公司、阮一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人俊人民陪审员  程 萍人民陪审员  盛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应琴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