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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金平与张远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平,张远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4018号原告:陈金平,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陈瑜,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张远鑫,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陈金平与被告张远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金平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654元、保全费1225元,两项合计2879元,由原告陈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利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新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