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揭与被执行人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揭,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周揭,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李森,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6)川0802民督第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森的银行存款25417.00元(本金25000.00元、诉讼费142、执行费27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昝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