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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运党与山东东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党,山东东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089号原告:孙运党,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本,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东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城建时代广场1636室。负责人:王海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志,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运党与被告山东东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运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洪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