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穆增松与穆文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增松,穆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623号原告:穆增松,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穆文伟,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穆增松诉被告穆文伟雇佣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穆增松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增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学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