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催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丽江椅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丽江椅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催26号申请人:佛山市丽江椅业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D区10号(F5)、(F6)。法定代表人:吴新云。委托代理人:危晓敏,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某,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佛山市丽江椅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佛山市丽江椅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无效(票据号码:00100062/24471617;票面金额:268423.24元;出票人账号:36×××10;付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三支行;汇票到期日期:2017年04月24日;出票人: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佛山市丽江椅业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丽江椅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林秀兰审判员 古志华审判员 钟洁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