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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4063李淑兰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民初4063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对原告李淑兰与被告连建设、王秀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311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311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倒数第八行“四、驳回原告李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三、驳回原告李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审 判 长 车 勤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牛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