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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应与吕凤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应,吕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18号申请执行人:彭应,男,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被执行人:吕凤德,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出生,重庆市人。原告彭应诉被告吕凤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4日依法受理了彭应申请执行吕凤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吕凤德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证券,无房产登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代理审判员  范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日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