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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林忠兴、陈贤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敲诈勒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忠兴,陈贤志,黄江,谢玉然,陈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458号移送执行: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林忠兴,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贤志,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黄江,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谢玉然,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陈建才,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林忠兴、陈贤志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黄江、谢玉然犯敲诈勒索罪、陈建才犯盗窃罪追缴罚金(2016)闽0524刑初90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忠兴、陈贤志、黄江、谢玉然、陈建才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3000元及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0118.8元。执行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林忠兴、陈贤志、黄江、谢玉然、陈建才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忠兴、陈贤志、黄江、谢玉然、陈建才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林忠兴、陈贤志、黄江、谢玉然、陈建才还在服刑期间暂不能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故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刑初903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崇斌审 判 员  林亚虹助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