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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财保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工程处、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工程处,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财保3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工程处。被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东营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工程处、被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鲁0591财保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在××的××万元。东营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东营仲裁委员会移送我院办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在××的××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