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基铭、张艳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基铭,张艳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8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基铭,男,195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鑫,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乾浩,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瑾,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上诉人陈基铭因与被上诉人张艳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6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基铭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基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基铭撤回上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6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基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岚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倩 来源:百度搜索“”